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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相伴 健康成长
时间:2019-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六一儿童节之际,小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播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未成年人在法律的陪伴下,开启健康快乐人生。

1、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学习成绩是打出来的,甚至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其实,这种观念是不对的,采取“棍棒教育”也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因为未成年孩子学习成绩差、教育难度大,随意让孩子辍学在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部分家庭因生活原因,父母常常双双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里,有的交给年迈的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照看,有的就交给尚未成年的哥哥姐姐照看。这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的状况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有些未成年学生性格顽劣、品行有缺点;也有些未成年学生学习困难、不服管教。学校不能因此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他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5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有的未成年人智力启发较晚,行为可能有点迟钝,反应不是很快,但老师不能对他们使用“你怎么这么笨”等侮辱性语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不得向孩子传播暴力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等不健康的书籍、音像制品等行为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7娱乐场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是不允许的,让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娱乐,也是不允许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8、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我都是为了孩子。”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害了孩子的感情,同时还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9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为了一己之私、一己之利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乞讨,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10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有的父母离异,双方对抚养、教育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对孩子放之任之,有的父母法律观念淡薄,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侵害行为,致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这些行为就可能使他们失去监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