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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实践监督权力运行
时间:2018-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19下午,宁国市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宁国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邵红依法列席。

此次审委会讨论的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起涉案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的刑事案件。会上,承办法官就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汇报,我院充分发表意见。审委会各委员在听取法院合议庭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后,认真讨论表决,并达成一致意见。

邵红代理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是诉审权力互动运行的实践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利于加强沟通协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加强法检两家对重大疑难案件沟通协调、准确把握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建立合作共赢关系的重要契机;是消除检法双方在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上的分歧,促进诉讼活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重要举措。二是利于保障案件质量。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在司法最为权威的环节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通过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现,为进一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利于助力公平正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确保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公开透明化,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做履行法定职责的诤友、益友,实现双赢、多赢,最后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