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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人若无情法有情 八旬老人终有所养
时间:2019-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养儿防老”,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是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迈老人却将她的子女告上法庭。

家住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双龙村某村民组83岁的方老太,与丈夫(已故)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孙某甲(2011年因病去世),次子孙某乙,三子孙某丙,长女孙某丁。方老太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方老太的三个儿子在分家时就约定其由孙某丙负责生养死葬,但多年来,孙某丙却对方老太不管不顾,出言不逊、动辄辱骂,对方老太缺乏照顾,基本生活都是依靠长女孙某丁来维持,甚至连方老太的医疗费都需要以兄妹之间吵架的方式才能索要到,一度使方老太的生活更加困难和绝望。

方老太向宁国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该案件线索提供给我院。我院得知情况后,认为方老太系孤寡老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扶助支持,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指派检察官立即介入该案。一方面对老人进行慰问关怀,听取老人陈述,与其三个子女进行沟通谈话,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收集三个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及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方老太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及时审理。最终经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孙某乙、孙某丁从20188月起,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300元,孙某丙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400元;老人今后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由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负担三分之一。 

本起支持起诉案的成功办结彰显了宁国检察院积极践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公益维护相结合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文关怀,这也是民行检察工作应有的温度。今后我院将进一步与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部门加强联系,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线索,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大力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检察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责任,更是一份法律义务。子女要尽好赡养老人的责任,自觉承担起法律和社会道德赋予的责任,自觉履行起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义务,让父母安享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