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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时间:2023-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深化食品安全共治,11月8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以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散发宣传资料、现场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细致讲解食品安全知识,让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能,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食品安全诉讼线索,增强对检察机关食品安全领域工作的认可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下一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立足实际,主动担当,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以“检察蓝”守护群众美好“食”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