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农村地区流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近日,宁国市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监督立案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依法批准逮捕四名犯罪嫌疑人,有力回应群众对食品健康安全的期待。
2018年6月1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东风北路大华市场个体工商户徐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时,发现徐某某送检的豆芽菜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6月下旬,我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了解到该案线索后,迅速派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查阅案卷材料。经分析研判,我院认为徐某某等人长期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多种激素(经检测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并予以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6月28日,我院向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市场监管局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线索。为确保立案监督取得实效,我院派专人全程跟进案件侦查活动,及时掌握案件侦办进度,在取证和完善证据方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局通力合作、全力配合下取得突破,经查明:2017年上半年以来,徐某某等四人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张村郎家店组租用民房,合伙生产豆芽。为提高豆芽发芽率,徐某某等四人在豆芽生长中长期添加从芜湖市王某某处购买无根水(化学成份为:4-氯苯氧乙酸钠),日均产量达1000斤左右。“毒”豆芽主要销售到各农批市场,流向广大群众的餐桌。
在查实基本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我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明知对生产中的豆芽添加非法物资对人体有毒有害,仍将其用于豆芽菜生产,并对外销售,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遂我院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