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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监察委移送案件获有罪判决
时间:2018-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28,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的原宁国市南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姜某某经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判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前系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原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津南村党总支书记。自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担任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津南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价值人民币143.5万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3.5万元。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被告人姜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阶段,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发表了详细的公诉意见,合议庭均予以采纳。“基层工作更关乎老百姓衣食住行,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主力军,是构架党联系服务群众的基石。被告人在担任村干部期间,缺乏自律意识,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将廉洁自省的组织纪律置之不顾,以权谋私,利用他人有求于已的机会,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受贿掠财的砝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辜负了组织的期望,同志的信任。”庭审最后,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深深自责,流下悔恨的眼泪,并当庭宣读了自己的忏悔书。

    该案从受理到公诉,再到判决审查,我院克服了受案、办案流程、系统配置、没有经验等重重困境,使案件在短时间内快审快诉,不仅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且所有公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高质高效地完成了首起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以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作出了有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