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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院办理的首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与被告达成庭前调解协议
时间:2019-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案中,被告曹某某为宁国市南极乡梅村马岭组村民,2018年11月至12月,曹某某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在宁国市南极乡龙川村一杂货店内购置5个铁夹弓及配件,随后将其中的4个铁夹弓组装安放于“东边坞”山场,1个安放于“后山”山场。曹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通过铁夹猎捕的方式,先后多次在“东边坞”山场猎捕野兔11只,鸟类野生动物4只;在“后山”山场猎捕野兔1只。期间,曹某某在得知浙江省内的“大坞头”山场有人放置铁夹弓后,多次前往查看猎捕情况,并盗取他人放置铁夹弓猎捕的野兔9只。案发前,曹某某出售野兔7只并将其猎捕、盗取的19只野生动物杀害,存放于家中冰柜内。经鉴定:存放于冰柜的19只动物死体中,1只为灰胸竹鸡(保护级别: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只为勺鸡(保护级别: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4只为华南兔(保护级别: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只为兔科哺乳动物。

   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19只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对该案发出公告。

   2019年4月29日,该案由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某赔偿被其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人民币16880元,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院一次性给付清结。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今日宁国报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现调解协议公告期已届满,调解协议依法生效。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保护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环境。我院针对随意猎杀珍稀野生动物事件的发生,将不断加大对非法猎杀、收售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