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凌某某一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1月,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西津街道宁城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与等候在此准备通行的两辆机动车辆发生连环追尾碰撞,致使多台车辆受损,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幸无人员伤亡。
经司法鉴定,事发时,凌某某每百毫升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151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这起事故凌某某负全责,他也因此被移送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凌某某,广德县人。2017年1月,凌某某驾驶新购的轿车来我市看望女友,因女友未与其见面,凌某某一气之下独饮白酒,随后又驾车在我市城区街道行驶,最终在宁城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
因危险驾驶,证据确凿,凌某某被送上法庭受审。在庭审中,凌某某对自己醉驾酿成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悔罪。
“我这次醉驾知道错了,希望能够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凌某某称。
按照我国刑法,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80毫克以上,就属于是醉酒驾驶,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将被从重处罚。
最终,法庭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醉酒驾车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让驾驶员的人生留下污点,还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害人害己。在这里,我们检察官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切莫贪一时之痛快,而酿成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