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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小职员变身“大蛀虫”致身陷图圄
时间:2019-05-15  作者:宁国市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某国有银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胡某某涉嫌贪污案,由宁国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为宁国市监察委调查办理。在案件移送前,宁国市检察院便选派资深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提前介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在最短时间内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针对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细致审查和分析经审查认为:2018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国有银行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对宁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监督、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变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资金人民币17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以胡某某涉嫌贪污罪先行对其刑事拘留,并对胡某某涉嫌贪污案实行快捕快诉从提前介入、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仅用时一周

本案胡某某是一名从乡村走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通过自身努力,顺利入职国有银行,然而其本人却未能珍惜当下,在金钱面前丧失了底线,给国家、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将自已送入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