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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KTV寻衅滋事,竟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时间:2019-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月22日凌晨,何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到宁国市区“全嘉乐”KTV B15包厢唱歌。凌晨2时许,程某某在KTV走廊里看了B27包厢的孔某某一眼,被孔某某指责而心生不快。何某某得知程某某被“欺负”后,为帮助程某某宣泄不满情绪,召集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与B27包厢内的孔某某、彭某某、郭某某、杨某乙等人发生争执。何某某用包厢内的啤酒瓶砸向彭某某头部,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双方从包厢互殴至走廊,何某某从走廊处拿起灭火器砸中孔某某手臂,两人从走廊互殴至B17包厢内,何某某便用板凳砸向孔某某头部。经鉴定: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宁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一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对方造成对方二人轻微伤,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周某某明知何某某因为微不足道的小事随意殴打他人,仍积极参与打斗,系寻衅滋事的事中参与,属于共同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普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