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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性质任务和机构人员介绍
时间:2015-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人员和内设机构介绍:  

    检察院共有在编在岗人员46名,其中男性26人(占比56.52%),女性20(占比43.47%);副科级以上人员20名,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4人,副科级15人;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37人,其中研究生学历干警9人。经过大部制改革,现有内设机构4个,分别是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综合业务部和综合办公室。

  1、刑事检察部

主要承担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责。具体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刑事审判监督、未成年人检察。

     2、诉讼监督部

主要承担控告申诉、刑事执行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查办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刑事赔偿工作。承担刑罚执行监督和刑罚执行变更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和司法机关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监督案件;承办民事、行政违法执行监督案件和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支持社会组织和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承办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承办公益诉讼案件。

    3、综合业务部

主要承担案管、法律研究和政务、技术等职责。具体负责案件的管理、监督;承办检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技术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指导或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勘验取证。

 

    4、综合办公室

主要承担政工、党务、办公、计装、信息化、司法警察职责。具体协助院党组抓好党建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群团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及机关会议和活动;负责本单位计划财务装备管理;负责本单位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