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
1、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2、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4、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流程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需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先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流程:申请人准备材料——控审部门受理——移送民行部门审查——承办人审查——审查终结与处理决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1、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立案、送达、回避、保全及开庭审理、主持调解等审判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法院纠正。
3、对人民法院执行的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4、支持起诉
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侵犯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问题时,若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5、督促履行职责
检察院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侵害国家、集体及个人权益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6、提起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对象:
1、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3、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4、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五、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姓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原审法院的名称,生效裁判文书号;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2)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4)身份证明;(5)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逾期三个月未作出处理的证明材料;(6)如委托律师或他人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相关证明。
七、误区解读:
误区一:向检察院申诉,要交申请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误区二:只要提出申诉,检察院必须受理。
陈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陈某认为法院判决离婚是错误的,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要求向法院抗诉,撤销离婚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发现,陈某只是对判决解除夫妻关系不服,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检察官温馨提示: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监督申请的,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才予以受理。
误区三:不管什么时候都可以申诉。
甲某是C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在C公司工作了近10年。2012年10月双方因续订合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1月作出判决,甲某于次年3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检察官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