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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须知
时间:2019-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救助对象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其它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申请渠道

•检察院各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当事人向案件办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到诉讼监督(控申)部门提出申请的,均由诉讼监督部(控申)受理登记并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由员额检察官办理。

•目前,检察院的控申接待大厅,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均可为申请人提供司法救助事项服务。

 

司法救助范围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