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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时间:2016-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祖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信祖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宁国市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诉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你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你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你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你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提供翻译。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你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对你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你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你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你有权要求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你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你及你的近亲属的安全。对你及你的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你的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你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你的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你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你进行的人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