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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14日上午,宁国市检察院首例刑事申诉再审案件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孟湖监区进行了再审。我院诉讼监督部员额检察官许艳琴出庭履行职务。

姚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525日被宁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程朝霞向我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我院予以监督。我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决定开庭再审此案。

庭审中,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姚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姚某某欠程朝霞的60万元债务在程朝霞同意的前提下已转移给第三人,同时已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应从非吸总额中扣除,且非吸总额主要是用于“三农”投资,原审量刑过重,申请减轻刑罚。我院检察官针对姚某某的辩护意见指出,姚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债权人程朝霞的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务转移,故姚某某欠程朝霞的债务不能从未归还集资总额中扣除。同时,在量刑方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这笔债务不影响姚某某的定罪量刑,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庭审最后,原审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此起申诉案件是我院第一起刑事申诉再审案件。标志着我院刑事申诉案件的重大突破,是我院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今后我院将进一步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防止和纠正错案的特殊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