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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名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8-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宁国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的刘某甲、郑某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20182月至5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郑某某、肖某甲等7人先后组织同乡王某某等10余人组成诈骗团伙,通过网络平台随意拨打受害人电话,冒充“武汉欣汇融金融公司”客服人员以帮助开通“微粒贷”、“蚂蚁借呗”贷款额度为由,如受害人需要开通贷款额度,就要求受害人添加客服人员微信进行详细了解,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要求受害人提供身份证件、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刘某甲等人利用电脑上的P图软件伪造“微粒贷”、“蚂蚁借呗”信息审核通过的图样,以开通贷款额度需缴纳保证金骗取受害人钱财,让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汇款给刘某甲等人指定的账户,共骗取受害人钱财60万元左右。此外,2018年3月中旬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甲又伙同刘某乙先后组织同乡肖某乙等10余人组成诈骗团伙,采取上述同样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受害人钱财,直至2018年7月20日案发。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在审查证据材料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能证实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交代为方便统计曾将本人所有拨打的诈骗电话记录在笔记本上,笔记本已被侦查机关扣押。为此,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将扣押的笔记本移交至院,并就笔记本记载的内容一一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最后确定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次已达到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宁国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刘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肖某乙等10名诈骗团伙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骨干,对认定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的1名涉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追捕在逃的其他6名诈骗团伙的组织管理人员。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