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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时间:2020-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要旨】

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建群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经过商议,每人出资一万元,购买手机和微信号,利用手机微信建立“新完美”红包“牛牛”赌博群,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群内日常管理,被告人金某某负责上下分和支付宝结算,被告人开某某负责手机机器人软件操作,以抢红包、比牛牛点数大小的方式,邀集玩家进行赌博。截至2018年4月初,累计抽头人民币21万元,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开某某各退赃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金某某退赃人民币2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开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赌博是社会毒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赌博也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赌博不受时间和环境的约束,借用网络可迅速广泛传播,犯罪成本低、手段较隐蔽、辐射范围大,加之监管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在微信群内抢红包、比“牛牛”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1万元。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准确定性,认定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及时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决心,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平台组织赌博活动,赌资达到五万元,或者抽头渔利达到五千元即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提醒广大群众谨慎识别披着微信红包外衣的网络赌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