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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拨开校园“烟雾” 守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0-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远离烟草,净化校园,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宁国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在世界无烟日和儿童节前夕开展了校园周边烟草禁售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对我市辖区部分学校周边烟草零售经营场所开展摸排走访和调查工作。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实地走访了宁国市实验小学、宁国市第二初级中学等学校周边20余家小卖部、超市。走访调查发现,部分中、小学校周边小卖部、超市店内存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散装卷烟、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警示标志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为此,宁国市检察院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查明违法事实后固定客观证据,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市辖区内校园周边的烟草售卖秩序。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特殊保护群体,预防中小学生吸食卷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宁国市检察院继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职能作用,与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监督力度,并将此项工作常态化推进,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筑牢绿色屏障。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