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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击非法采矿 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20-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有些人受利益驱使,非法开采砂石,殊不知砂石也是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为资源修复费用买单。
2019年,宁国市检察院立案审查李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查,2012年6月至2017年年底期间,李某某等九人在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罗溪村水阳江段河堤西边租用罗溪村村民的竹林地,在未经林业、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采林地地表的砂砾石,导致案涉林地的植被毁坏和地表砂砾化,案涉林地的原有自然地貌和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林地受损情况,委托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案涉林地的植被恢复作业设计书,确定植被恢复费用及方案:因案涉林地上原有元竹被毁损,需先进行场地平整、客土回填,再恢复栽种元竹。依据上述植被恢复作业设计书的概算,李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等人共需回填复绿32881平方米林地,补种8246株母(元)竹,若李某某等九人不履行回填复绿、补种母竹,则需支付造林复绿费用217余万元。
2020年10月,该案依法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九名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现调解协议公告期已届满,调解协议已生效,九名被告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万元,剩余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于该案调解公告期满六个月内缴纳。
非法采矿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防洪安全、危害道路桥梁,而且破坏河湖生态,严重污染水环境。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严打犯罪和修复生态并重,有效维护防洪安全、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恢复被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面貌,为保护宁国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