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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捕6人
时间:2021-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对涉嫌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杨某、余某某等6人予以追捕。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本人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银行卡并帮助转账,帮助转移犯罪资金高达上千万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办案检察官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余某某、杨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朱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或明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银行卡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有偿提供本人的银行卡、从他人处购买的银行卡帮助转账或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使用。且提供和使用的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均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共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案检察官认为叶某某、杨某某、余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符合逮捕条件,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对叶某某、杨某某等6人予以追捕,且就侦查方向和证据收集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网络犯罪手段花样百出,要警惕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网络账号被犯罪分子控制后用于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轻信谎言不贪图小利,自觉维护用卡秩序,切勿为了不法之财行差踏错,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