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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月】警惕出借银行卡 莫当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3-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借银行卡就能轻松赚取“好处费”?殊不知你以为的生财之道一不小心就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汪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33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被告人汪某某等人至陕西省西安市出租5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期间上述5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466万余元,其中含诈骗资金人民币16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汪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黄某某、汪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训诫,黄某某、汪某某均已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带给社会的危害性,并自愿认罪认罚,今后改过自新,绝不再犯。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切不可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以免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今后,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