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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宁检说法·公益诉讼】以“检察蓝”守护绿水青山
时间:2023-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的制度,其中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截止目前,在法定办案领域形成了“4+9”格局,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4个传统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单行法规定的9个新领域(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吧!


检察职能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案释法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宁国市港口湾水库处于全面禁渔的情况下,在宁国市青龙湾水库水域内使用网具捕捞花鲢鱼(胖头鱼)等水产品共约1281公斤,出售该水产品获得收益共计人民币8968元。

2021年2月4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国市院)经初查认为黄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2月5日,宁国市院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相关主体未提起诉讼。5月13日,宁国市院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968元。6月25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8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费用人民币8968元。9月1日,生态环境修费用已全部缴纳完毕。

自2020年以来,宁国市院通过能动履职,相继在青龙湾生态旅游度假区成立了“青龙湾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和“公益检察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基地”。该院设立生态保护机构,通过在案发地附近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促使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破坏性,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的警示、教育、宣传、预防作用,不断加大水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精准发力,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


公众参与

线索范围

1. 水污染: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污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医院污水、重金属污染的水体等;

2. 大气污染: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等;

3. 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垃圾露天堆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不处理、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等;

4. 破坏土地资源、林业资源、湿地资源、生物资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滥伐林木等。


举报方式

1. 来信来访举报:通过来信或来访到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负一楼控告申诉大厅进行举报;

2. 电话举报:拨打12309电话举报;

3. 向检察机关官方微信公众号(信访服务)或微博反映情况;

4. 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选择“公益诉讼线索”模块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