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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检说法】减肥药“瘦身陷阱”被曝光?检察官教你避雷
时间:2025-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无需运动、无需节食、见效还快”

“苗条身材吃出来,减肥不是梦!!!”

……

在这个以瘦为美的时代,朋友圈里充斥着各式各样的减肥药广告,他们承诺着快速瘦身的奇迹,却往往掩盖了背后的风险与副作用。

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姜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小红书APP上推广销售减肥药,李某某通过小红书APP添加姜某某微信购买减肥药共计2万余元并成为其在宁国的代理。李某某购买减肥药后,发展杨某某、何某某两位下线代理,其分销1万余元减肥药给杨某某,分销2千余元减肥药给何某某,零售20万余元减肥药给不特定消费者,共计销售21万余元。经多位食用减肥药用户反映,出现没有食欲,身体乏力,口干舌燥,不想与人交流等问题。案发时,在李某某处查获“减肥药”1500余粒。经检测,李某某所持有的减肥药粉丸含有西布曲明。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同时,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产生损害风险,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可以阻断神经递质5-HT和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减少饥饿感的产生,降低总热量摄入,同时将体内储存的脂肪被更快地分解并转化为能量,从而达到减轻体重的效果。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律失常,甚至心肌梗死。鉴于西布曲明的副作用远大于其减肥效果,且存在严重的健康风险,早在2010年就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机构,仔细辨别真假,索要相关票据,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一面之词”。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