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部署,根据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及徽文化文物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案工作要求,宣城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工作,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开征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以下违法行为:
1.破坏历史城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从事建设活动对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等。
2.在历史城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开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3.在历史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超出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新建、扩建活动等。
4.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内损毁或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造成历史建筑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等。
5.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破坏或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其他行为等。
(二)文物保护领域以下违法行为:
1.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
2.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实施基本建设工程。
3.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破坏其环境风貌的行为或建(构)筑物未及时调查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治理工作。
4.转让或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转让或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5.在文物遗址上取土、开沟、挖渠、种植和养殖,架设安装与文物保护无关设施设备,依托文物本体建造建(构)筑物。
6.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按规范标准为文博单位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
7.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馆藏文物损坏、损毁、被盗抢、丢失,未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8.实施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征集线索方式
您如果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线索,可以用手机、相机记录证据,并通过下列途径向我们提供:
(一)微信公众号直接留言或私信
添加方式1:微信搜索“宣城检察”
添加方式2:识别二维码

(二)电话举报:12309
(三)电子邮箱:xcjcgyss@163.com
(四)来信来访: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1日